中國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的印花稅課征始于1990年。在1990年至1994年,所有的相關文件都將此項稅目稱為“印花稅”;從1995年之后,才開始在相關文件中將此項稅目稱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的《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1991年10月3日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對股份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的實施辦法》和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是迄今為止有關證券交易印花稅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開的行政規章。深圳開始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時,我國稅法中有關印花稅的法規只有1988年8月國務院(而非立法機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而其中并無證券交易印花稅這一稅目。
印花稅在稅收法律定義中最基本的含義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憑證加貼印花而征收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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