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憲法?憲法就是理性有限、私欲尚存的人類對天道的理解和描述;所謂“天道”,也可稱為“自然法”,對于人類社會來說,就是理想的社會秩序和行為準則。既然如此,憲法就不是天道本身,而是人們探究天道、接近天道的努力成果。而這種努力不是一個人的努力,也不是一代人的努力,而是世世代代人的努力。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大都建立在深厚的文化傳統之上。這包括猶太教傳統,印度教傳統,基督教傳統,佛教傳統,伊斯蘭教傳統,中華文化傳統等,也包括各民族的小傳統,如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上述各大傳統多是在西元前五世紀前后的軸心時代發展起來的,那時他們積累了上千年的人類文明經驗,又出現了摩西、孔子、佛陀和基督等杰出的文化英雄,將經驗上升為文明經典。這些文明經典所包含的道德價值,行為準則,和文化原則就是不被稱為“憲法”的憲法。
被稱為第一個憲政國家的英國并沒有成文憲法,她的憲法就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之所以不需要寫入憲法,是因為這些原則本來就來自于民眾,深深扎根于民間社會,融化于他們的文化之中。為什么如此呢?因為普通法就來自于民間。回溯到十二世紀,當時立足未穩的征服者威廉的后代,亨利二世決心要從各領主手里奪得司法權,就派出了巡回法庭,但他的法官們對法的知識是一片空白,于是就到鄉里詢問當事人的鄰居,形成了最初的陪審團。他們不僅告訴法官有關案情的信息,還告訴法官當地處理這等事例的習俗,法官也就依據這些古老的習慣判決。每年到各地去的巡回法官們都要回到倫敦的威斯敏斯特集中,這時他們交流各地的習慣法,切磋法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套普通法。可以理解,普通法本來就是民眾的常識,所以他們無需再有什么成文憲法了。
開創成文憲法先例的是美國。從英國逃出去的清教徒背井離鄉,離開他們文化的土壤,需要有一個重新確認的過程。同時在獨立以后,他們要建立一個前所未有的共和制國家,因而需要有一部成文憲法。然而這部憲法仍然沒有擺脫他們的文化基礎。他們把普通法傳統帶到了美國,應用于他們的日常生活,合約與自治協議。漢娜?阿倫特說,契約精神和自治傳統構成了美國憲法的基礎,美國憲法不過是起自鄉村的行為規則自下而上“疊增”而成。她說,“麥迪遜針對美國憲法而提出的東西,即美國憲法要‘完全從次級權威中’汲取它的‘總權威’,不過是在國家規模上重復殖民地自身在構建州政府時所做的事。”(《論革命》,譯林出版社,2011,第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