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早些時候,不少中國憲法學者質疑設立國家監察委的合憲性。我基本上沒有參與這次討論,因為如果法律和憲法不一致,一般的應對措施固然是修法以合憲,不過也未嘗不可修憲以合法。尤其在單一制國家,雖說憲法是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但實際上修憲程序也就比立法程序難那么一點,因而從操作角度看,憲法究竟比一般立法高多少,只是一個程度問題。
法國為了促進婦女的政治參與,立法規定議會候選人名單中同性不得超過3/4,相當于要求至少1/4必須是女性,憲政院卻判決這條規定違反了法國人權宣言第6條規定的法律平等原則。法國議會沒有修法,而是直接在憲法中加了一條,說這樣的規定和平等并不矛盾,通過修憲推翻了憲政院的憲法解釋。中國1982年憲法第64條規定,全國人大全體代表2/3多數可以修憲,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人大立法都是以超過90%高票通過的,早已超出了修憲的要求。如果提議的法律違反現行憲法,先修改憲法就行了。
這么說,是不是憲法怎么修都可以?那倒也不是。這是因為憲法本身也有一個規范等級秩序,而不是一百多條的簡單堆積,其中有些條文比其它條文更基本、更重要,因而地位更高,就像一個法律體系并非雜亂無章的立法堆積,而是有一個清晰的規范等級秩序,其中憲法地位最高一樣。有些條文體現了憲法的根本,相當于一部憲法的“基因”,修改這些條款如同改變了憲法的“身份”(identity),不啻拋棄了整部憲法。當然,這么做并非絕對不可,但已經超出了“修憲”的范圍,相當于重新制定一部新憲法。所謂“修”,就是修修補補,而非全盤再造;如果實際上是拋棄舊法、制定新憲,那就需要經過制憲程序,而不能通過修憲的手段達到制憲的目的。如果經由一般的修憲程序修改了基礎性條款,那么這類修憲就是違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