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和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共同約談“滴滴專車”,明確指出該公司推出的滴滴專車與滴滴快車業務,使用私家車和租賃車配備駕駛員,從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輸服務并按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運服務,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令人驚訝的是,就在年初,一月份的時候,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副隊長,新聞發言人梁建偉卻對外界表示:如果約租車服務的車輛來自正規的租賃公司,司機來自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這種運營模式并未被界定為違法行為。誰也想不到的是,就在5個月之后,北京交通管理部門背棄了一月份租賃車從事專車業務合法的表態,朝三暮四,在此次約談中,轉而指控租賃企業的車從事專車業務不合法。
從法律角度看,一次專車服務,包含了兩個商業合同。第一個合同,是消費者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通過這個合同,消費者得到了汽車的使用權。第二個合同,是消費者與代駕公司簽訂,代駕司機開著租賃公司的車,按消費者指定的路線開車。之前,要訂立這兩個合同,操作繁瑣費,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出現,互聯網+一日千里的改造、沖擊著傳統行業,消費者只需在手機上點擊幾下,就可以完成這個過程。市場有強烈的需求,而技術又許可,自然會驅動企業家與創新者去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專車自然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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