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一年里,公民在網上的言論成了更多司法機關注的領域。2013年中國“兩高”(最高法和最高檢)有關網絡言論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其運用不可謂不充分,甚至還做了更多的延伸?!缎谭ā返?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越來越多被適用于公民發表的言論。法學界普遍擔心,這項罪名業已成為邊界可以隨意延伸的“口袋罪”。如此則不僅背離了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倡的“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原則,而且必然造成公權力的嚴重濫用,并極大壓縮公民受憲法第35條保護的言論自由。
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確實可以像霍布斯那樣,把國家想象成一個力量超強的“利維坦”,但這個利維坦不是任性的。恰好相反,它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我們之所以建立國家并授予其巨大的權能,正是為了讓它控制私人的非理性,防止私人以暴力侵害他人。歸根結底,國家的職能就是用它所壟斷的合法暴力去控制私人的非法暴力。刑法是國家履行這一基本職能的主要手段,警察就是實施刑法的具體力量,或者說是國家這個利維坦的肢體。對于一個理性的人來說,肢體必須受到大腦的控制。如果大腦失去控制,肢體任性亂動,這個人無疑是危險的。國家也是如此。
國家的“大腦”為何?國家的“大腦”就是法律所體現的公共理性。在一個健康正常的國家,法律是為了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務的,但是究竟何為“公共利益”?什么樣的政策、法律乃至制度最利于人民的幸福?這些問題必然見仁見智,因而人人都有思考與表達的自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宣稱真理掌握在自己手里。所謂公共理性,就是在自由討論過程中形成的社會共識,而言論自由是產生公共理性的制度前提。當然,絕對的共識是不存在的,任何立場都不可能獲得社會每一個人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