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依憲治國”和憲法實施的重要性,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有效的行憲機制,政府違憲行為屢屢發生,卻得不到及時糾正,致使憲法承諾淪為不能兌現的“空頭支票”。
事實上,不僅憲法得不到落實,即便被公認為具備約束力的法律也往往落實不下去。尤其到了各級地方政府,地方“紅頭文件”經常比憲法和法律更管用。河南省新鄉市關于村委會選舉的規定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最近,不少地方正在進行村委會選舉。河南省新鄉市就村委會改選發布了一則通告,明確規定了十來種“不能”或“不宜”作為村委會自薦候選人的人員,其中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接受處理的”、“政治素質差、道德品質低劣的”、“熱衷于搞宗派活動、長期鬧不團結的”、“參與邪教組織、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影響極壞被查實的”、“纏訪、鬧訪、非法上訪的”。如此限制候選人資格,既違憲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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