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廣受期待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閉幕并隨后發布公報。就公報內容總體觀之,大致不出預料,當然于若干細節處也不乏亮點(如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檢機關等)。從公報的內容來看,其主旨大致可一言蔽之為:以鞏固現行根本政治體制(黨的領導)的大前提下,強化法律作為最高執政者約束地方當局的工具作用。
同樣在意料之中的是,會后鋪天蓋地而來的評論熱潮。其中,既大有熱情洋溢的高度評價和期望,也不乏冷眼乃至尖峻的批評。為何對同一件事情,評價卻如此迥異甚至截然相反?事實上,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評判的參照系不同。
在批評者看來:執政黨所謂的法治,無非是鄧小平當年提出的作為執政者治理社會的工具、方式意義上的“法制”,不過是以(依)法治國(rule by law)而已——甚至有些批評者直接將其比作秦朝的法制;而若沒有真正的民主、分權和人權保障,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顯然,這些批評無疑是以西方法治發達國家作為評判的參照物和大前提。若按此標準來觀之,公報當然大有可以物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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