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末,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一項裁決,以5票贊成、4票反對推翻“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并以6票贊成、3票反對,維護密西西比州禁止在女性15周妊娠后墮胎的法律。最高法院認定,聯邦憲法沒有涉及保護墮胎權益的內容,有關墮胎的法律和規定應由美國各州,而不是聯邦憲法來決定。由保守派成員把持的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近幾十年來對社會影響最深遠的判決。盡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羅伊訴韋德案”被推翻,但并不意味著墮胎權就此被完全禁止。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文書,在判例被推翻后,有關這墮胎權利的決定權從此下放到各州,美國各州擁有了根據自己的情況相對獨立地就墮胎權立法的權力。
墮胎是美國社會、文化和政治中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從法律角度看,美國各州對墮胎的限制各不相同。由于憲法賦予各州高度自治權,各州都有權實施本州立法機關制定的涉墮胎法案。墮胎議題在美國始終存有意見分歧,共和黨執政的13個州早已通過法律嚴格禁止墮胎,但先前都因為違反“羅伊訴韋德案”裁決而沒有生效。而目前,最高法院的裁決則釋放出了明確的支持信號。
對女性而言,由于致孕因素復雜,如涉及沖突,這一議題通常會牽涉到司法、犯罪、倫理甚至科技議題等。自1976年,共和黨普遍尋求根據孕婦的懷孕階段來限制其墮胎,甚至將墮胎定為犯罪;民主黨則普遍認為有必要捍衛墮胎權,并讓國民更容易避孕。此前的1992年,“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4投票表決的結果拒絕推翻保護女性墮胎的權利。這一案例清楚表明,總統選舉的結果能夠決定任命什么價值觀和意識形態的人擔任大法官,也就能夠決定墮胎的權利是否將繼續受到保護。由于權力分立,拜登無權干預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裁決,這一裁決對民主黨長期堅持的執政理念構成挑戰。事實是,墮胎權并不是一個普通的關乎民事的規范,最高法院重置這一立法規范會造成諸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