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深圳青年王鵬因售賣數只繁育的鸚鵡而被判刑五年,成為轟動一時的“深圳鸚鵡案”。該判決的法律依據認為人工繁育的鸚鵡屬于《刑法》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所指的“珍貴、瀕?!眲游?,受到各方質疑不合情理。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終于發布了最新的《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試圖解決“鸚鵡案”所凸顯的司法實踐問題。
這份20條的解釋對涉及野生動物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出指導,要求在公訴和審判實踐中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為人工繁育、物種的人工繁育現狀、野外瀕危程度等情節,區分情節輕重,拉大兩者定罪量刑的差距。部分“輕微情節”將被免予起訴和處罰或是直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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