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監管部門舉措不少,例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動性管理辦法)的出臺,可以被認為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查漏補缺的開始。在此前的流動性管理中,監管當局更加關心大型商業銀行以及系統性重要銀行的風險,而從流動性管理辦法開始,資產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也開始被量身定制的監管要求所覆蓋,這對于中國的金融監管來說是一個進步,但更加重要的是如何實施。
銀監會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現行政策法規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這一表態事實上表明了監管當局阻塞“監管套利”的態度,由于此前的監管指標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中小銀行事實上可以幫助大型銀行“代持”風險敞口,這也是同業業務在中國野蠻生長的個中原因之一。
此外,中小銀行的快速發展也借助了同業批發資金市場,通過借短放長和層層杠桿,中小型金融機構事實上擁有了比大型商業銀行更大的后發優勢,而傳統的“得網點者得天下”的經營方式也在批發資金市場繁榮之后被顛覆,在同業資金的支持下,敢于突破監管、敢于承擔風險者,成為了最后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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