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在此基礎上,董事的義務是讓股東價值最大化。我已經數不清有多少次被人告知“這是法律”了。
但這不是法律。在美國肯定不是,就像康奈爾大學法學院(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林恩?斯托特(Lynn Stout)指出的那樣。
在英格蘭,股東擁有更多權利,但即便是在那里,公司董事的責任也是為股東利益推動公司的成功。公司排在首位,公司繁榮后才是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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