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有媒體找了我,還有廣東代表團的那個提出換生育指標的人大代表。我昨天聽他解釋,發現實際上不是像報道的那么簡單。他認為,出讓生育指標的人,保證不再生第二胎的,可以給很多優惠,包括戶口啊,房子啊等。將來想拿到這個指標也是抽簽,不發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他說他現在被罵。我覺得,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不管提的是什么建議,首先應該鼓勵他們提,他們總比那些坐在那里不發言,什么也不做的代表好。對于提案,不要先加上道德的判斷,比如他們是代表富人之類。當然他是富人,是企業家。我以前也講過,富人也要有富人的權利。都是代表窮人權益的人來開會,富人的權益就沒人代表了。還是應該就提案本身進行討論,不管是誰提出來的。如果這個提案是窮人提出來的,我們又有另外的看法,這才是政治文明不發達的表現。
就這個建議,我提出了三點:一,是不是合法。如果不犯法,就可以接著考慮。二,是不是符合中國的倫理道德。倫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合法的不一定符合倫理道德。三,是可操作性。合不合法,需要專業人士來研究判斷。第二,是公眾的事。我只討論有沒有可行性。我覺得這是不可行的。很簡單,如果社會不禁止非法買賣生育指標,或者,現在違反生育指標生孩子所付出的非法代價很便宜的話,誰會按照這種合法的方式去爭取指標呢?
我的感觸是,這雖然是個個案,但能引出不少“人代會”的思考。比如就這個提案出現的富人和窮人的問題。他既然是“人大”代表,畢竟是廣東“人大”選出來的,廣東“人大”又是下面基層選出來的。我們現在還不是直接選舉。那么怎么把間接選舉發揮作用?這又回到前幾天談的“烏坎”事件。如果基層選舉都能做得像現在的烏坎一樣,一級級選下來,盡管是間接選舉,也不至于把很離譜的人選為代表。現在大家抱怨我們的民主權不夠,我也覺得跟我們國家的目標比,是不夠。問題是,有限的民主,你怎么對待它,要不要充分利用,要不要行使?我想還是要的。我們現在的選舉,出現過很多棄權票,和反對票,這對當選者本人以及對選舉委員會本身也是一種提醒。這樣的事情多了的話,也會從另一個方面促進選舉制度的改革。像去年出現的“獨立候選人”,當然也是合法的。倒未必要用“獨立候選人”這個名稱。“候選人”就“候選人”嘛,何談什么“獨立”不“獨立”呢?想當“候選人”,你就去爭取嘛。烏坎的事情暴露出來,我們有些基層,完全是違反國家的選舉法的。首先上級選舉委員會要管好基層的,沒有基層的民主,上面的民主也就沒有穩定的基礎。現在有些還做得高明一點,他能找到程序上的缺陷,比如你的推薦人不在這個選區之類的,你的各種資料不完善之類的,不管怎樣,說明你還缺少政治經驗。他要找岔,你就有岔給他找了。更不像話的,有些采取粗暴的手段,這完全是違反選舉法的。我覺得選舉結束后,上級選舉委員會應該公開選舉過程中的投訴,不要像烏坎這樣鬧出事來才改變。如果這樣一味壓制,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不給公民,只能導致像烏坎或者以前甕安之類的事件越來越多,這不是國家之福,也應該不是中央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