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國不長的證券市場發展歷史上,被人為混淆的、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就是“發行與上市”。目前,無論在一般投資者的心目中、在大量的學術研究文獻中 ,還是在政府監管部門的管理理念和行為方式中,基本上是將“發行”替代了“上市”,從而簡單地將“發行與上市”混為一談。 而在全球證券市場發展的規律中和經驗里,“發行”和“上市”這兩個概念所表示的卻完全是截然不同又相輔相成的兩件事。
從整體上說來,證券發行與上市的制度安排主要有發行與上市審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發行定價制度三個方面構成。而發行與上市審核制度,則是決定后兩種制度基本理念和行為方式的基礎。僅僅單一地討論發行制度的改革、僅僅從技術細節上、定價方式上和程序形式上進行發行制度的改革,是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在發行與上市制度中所存在的諸多弊端的。
在中國證券市場創建的初期(80年代初至1992年),企業股份制改制的審批權在試點地方政府的體改委和中央的計委;股票作為金融產品的公開發行審批在人民銀行各地方分行和央行總行進行發行管理;而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則由滬深兩個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證交所的上市審核權不僅與股票發行審核權分離、而且是全權賦予證交所“實質性”地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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