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來,全球達成應對氣候變化的協定的前景越來越黯淡了。在南非德班舉行的最新一輪談判,迄今在逆轉局面方面幾乎沒有進展。距離《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主要條款失效僅剩一年之際,各國談判代表仍糾結于困擾了氣候談判10年的問題:國際社會應不應該商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碳排放目標?抑或各國自愿作出承諾就已足夠?
顯然,法律承諾是更加可取的選擇。它們使各國更有可能采取實際行動,兌現自己的承諾。而且,通過提供一定程度的政策可預見性,它們讓企業更易于在投資綠色技術方面進行決策。
即使在最好的形勢下,要說服近200個國家同意這樣的協定也是一個挑戰。在世界經濟形勢糟糕的情況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領導角色的缺失十分明顯。美國正盡其所能逃避有約束力的承諾。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國中國盡管經濟影響力不斷擴大,但仍堅稱自己應被視為發展中國家,從而免于接受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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