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FT中文網的讀者和作者,特別又是一名律師,對FT最近登載的兩篇有關律師的文章無法視而不見。自從莎士比亞首倡殺光律師,這個職業的尷尬地位就已然無法回避。律師是一個關乎正義的職業,但律師與正義的關系卻并非那么平鋪直敘。1994年克羅曼所著《迷失的律師》一書,其中對法律服務的商業化而導致的律師對正義追求的偏離進行了深刻的揭示。律師在商業化社會中的職業倫理缺失是一個飽受詬病的問題,臺灣的陳長文先生也曾經發出過“法律人,你為什么不爭氣?”的拷問。在倫理標尺面前,“要正義,還是要利益”,成為困擾每一個有良知律師的哈姆雷特難題。
在中國,律師原本是單純的人民公仆。1980年制定的《律師暫行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律師的法律,它把律師定位為國家法律工作者。《律師暫行條例》要求律師進行業務活動,應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在那時,律師從事業務活動,是一種執行職務行為,主要是配合公檢法機關工作,律師需首先要重視的不是當事人利益,而是社會主義事業,以及帶有政治階級色彩的人民。那時律師的角色是清晰的,它更多的是執法的延伸。
1996年新中國第一部《律師法》頒布,律師的法律定位已經轉變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它的首要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部新法完成了律師從執法工具到職業化服務者的轉型。中國的律師群體原本并未得到過要正義的機會,而隨同社會和經濟雙重轉型的大潮,如今幾乎都毫無遲疑地撲入追求商業利益的廣闊天地,而對公益和正義的追求,要么成了少數已脫貧的有閑律師對社會對弱者的慈善,要么就是個別律師的另類行為。境外同行所遭遇的倫理困境,在中國可能更加沉重,在中國,律師從來不是孜孜不倦的正義追求者的代名詞,為民請命是古典知識分子的專利。律師也從來沒有因為對正義的群體性追求贏得過社會的普遍尊重,在公眾的眼中,律師不過是跟法官溝通的橋梁。而那些活躍在社會前臺,熱衷社會評論、奔走呼號的所謂“大腕律師”,更大意義上是出于充當公共知識分子的快感,又或者是出于業務營銷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