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雷曼(Lehman)破產后的一年里,人們經常將“一套新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用作一個縮略語,意指將日常銀行功能與金融市場賭場角色相分離的監管舉措。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對上世紀20年代華爾街過度行為的一種回應。各大銀行將大量估值過高的證券塞給了客戶。發行證券的企業客戶對此感到滿意,但在很長時間內,買入證券的零售客戶并不滿意。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就在1999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最終被廢止時,新經濟泡沫再現了最初導致該法案通過的弊端。
企業咨詢和零售金融服務之間沖突雖然嚴重,但并不是此次信貸危機的核心所在。此次危機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吸納存款——實質上得到了政府的擔保——與對自身賬戶進行投機相結合的產物。因此,“新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不會有用。自營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與任何一家運營良好的存款吸納機構的資金運作只存在動機和程度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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