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和律師恢復了對香港證監會的批評,稱其軟弱無能,脫離實際。這些指責可謂有憑有據。但從根本上來講,香港證監會的運作受制于所依托的法律框架。舉例來說,根據股票交易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股價敏感信息。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未能做到這一點——例如中信泰富,它數周后才坦承了自己毀滅性的外匯押注——香港證監會卻不能對其實施處罰,因為沒有法律支持這種做法。
“迷你債券”事件也暴露出監管的斷層。雖然香港證監會負責投資產品的審批,并對產品通過經紀商進行的銷售予以監督,但卻無法監督通過銀行渠道進行的銷售。在類似于央行的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眼皮底下,香港幾乎每家銀行都卷入了“迷你債券”(mini-bond)中。
像一些人期望的那樣,把香港四大監管機構和4家附屬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家有法令支持的超級監管機構,并不能保證監督和執法得到改善:看看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在北巖銀行(Northern Rock)事件中的失敗吧。“雙峰”體制可能更好:一家機構(得到加強的證監會)監督市場和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另一家機構監控關鍵機構的償付能力。該模式適用于澳大利亞和美國(也會適用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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