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來爭議最多的條款是——“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14種情形,在很多人看來就是“老板炒掉員工的14種理由”。比如說這一種情形“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由誰界定?——顯然還是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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