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保新規”引發了廣泛關注。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一紙《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規定,自9月1日起,任何“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都將被認定為無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補繳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把社會保險費以補助的方式,支付給了勞動者,可以要求返還。
說是新規,其實嚴格地來說并不是。人社部的官方微信曾回答過這個問題。根據相關的法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會保險,是無效的。之前也曾有多起,約定不交社保,最終用人單位敗訴的案例。不過與此同時,也實際存在的是,很多地方在執行過程中,是承認這種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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