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先生申請國家賠償案做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先生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央視財經1月8日發表評論稱,從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無罪,再到如今獲得國家賠償,十多年的堅持與等待,顧雛軍終于“要回了失去的東西”。
2005年9月,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佛山市檢察院批準逮捕。2008年1月,顧雛軍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顧雛軍申訴后,撤銷對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撤銷對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并將刑期改為5年。2021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作為國企改革的研究者,在顧雛軍獲得國家賠償,“要回了失去的東西”之際,我一直在思考,如果顧雛軍當年沒有因今天看來至少部分莫須有的罪名獲罪,他當初主導收購的那些虧損國企會是什么樣子?
您已閱讀27%(559字),剩余73%(1508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