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的正式簽訂,無疑是2020年新年以來國際市場上的一個重大事件。國際社會與中國國內輿論對此都給予了正面評價,充分肯定其在緩解中美經貿摩擦、減輕國際市場不確定性、提振市場投資者信心、推動中國改革開放等各方面的作用。然而,也有部分民間輿論認為此協議是“不平等”協議,主要是由于協議對中方的要求明顯多于對美方的要求:協議中“中國應該……”的表述達到80多處,而“美國應該……”的表述只有數處。
筆者認為:中美經貿協議之中,“不平等”的表述中蘊含著“平等”,從總體上來說是平等協議,但其中的中國對美采購承諾存在合理合規性問題。具體而言:中方的結構性改革承諾,雖從表面上看有“不平等”嫌疑,但由于雙方承擔義務對等,從實際上看是“平等”的,而且符合中方長遠利益;而中方的對美采購承諾,的確有“不平等”成分,但可理解為對此前中方出口扶持措施帶來的部分對美貿易順差的一次性補償,因而也可視為“平等”安排;然而,采購承諾存在違背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原則的合理性問題、涉嫌違背國際經貿規則的合規性問題,在今后中美雙方實現貿易政策公平后,應該避免類似的安排。
一、結構性改革方面的“不平等”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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