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日益成為各大互聯網公司的重要資產。就像2017年《經濟學人》的那篇題為《未來的能源:大數據》文中所說的,“數據之于本世紀,就像石油之于上世紀:它是發展和改變的動力。數據已經產生了新的基礎設施、商業領域、壟斷機構、政治理論,最關鍵的是,還產生了一種新經濟。數據信息不像過去的其他資源,它采用不同的方式提取、加工、估值和交易。它改變了市場規則,要求使用新的管理方式。”
也正是如此,監管機構也在不斷更新自己的監管規則,以便與業界的技術相同步。于2017年1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特別強調了“智慧監管”,提出“適應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趨勢,適應市場主體活躍發展的客觀要求,充分發揮新科技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推動監管創新,依托互聯網、大數據技術,打造市場監管大數據平臺,推動“互聯網+監管”,提高市場監管智能化水平。”如何實現智慧監管?要求相關機構報送數據,就成為了很多監管機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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