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系何包鋼與馬克?沃倫撰寫的論文,由田飛龍與張瑞翻譯為中文,中文版由作者和譯者授權FT中文網發表。何包鋼系澳大利亞迪肯大學國際與政治研究學院國際研究講席教授;馬克?沃倫系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哈羅德和多麗?梅里萊斯民主研究講席教授。田飛龍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統一戰線高端智庫駐站研究員、法學博士;張瑞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本文將分上、中、下三部分刊發,刊發時略去原文注釋。
在過去的二十年里,亞洲的威權政體(authoritarian regimes)越來越多地嘗試著政治參與和協商的控制形式,由此產生了各種“混合”政體。這些政體將威權統治與包括選舉、協商論壇、政黨和立法機關等我們通常認為與民主相聯系的政治手段相結合。中國是一個尤其重要的案例。盡管它仍然是一個由中國共產黨(CCP)領導的威權國家,但它的政府現在滲透著各種各樣的政治參與和協商實踐。
在二十年前,領導者引入了村級選舉。其他的創新舉措也隨之而來,包括地方一級的批準和罷免投票、公開聽證會、協商民意測驗、可起訴國家的公民權利、政府信息公開的政策倡議、更多地利用人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政策并認可多種自治的民間社會組織。盡管這些創新在范圍和效果方面非常不平衡,但其中諸多創新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協商元素,使得政治領導人能夠從中獲得指導,并依賴于此獲得其決策的正當性。然而,通常情況下,協商的范圍受限并集中于特定的治理問題。奇怪的是,這些實踐出現在由一個對政權層面民主化沒有明顯興趣的政黨所領導的威權政體內部。我們將這種悖論現象稱之為威權協商(authoritative deliberation),并將其相關的理想型政體稱之為協商威權主義(deliberative authoritarianism)。在中國的案例中,我們認為威權協商在概念上是可行的,實證上是存在的,功能上是帶有激勵性的。威權協商在規范意義上很重要——但正如這個概念所意味的那樣,在規范意義上它也是模棱兩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