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流行的說法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成就稱為“中國奇跡”。所謂奇跡指的是不可復制的現象。但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前,日本、韓國、新加坡,甚至蘇聯和納粹德國,都曾經歷過高速經濟發展。因此,經濟高速發展本身很難稱為奇跡。真正的中國奇跡,不是經濟發展本身,而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從不合法到合法、從無到有的巨大發展。
為什么民企的大發展在中國可以被稱為奇跡呢?原因在于,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國禁止私有經濟。全部資源,都完全由政府自上而下控制。在沒有解禁的條件下,許多地方政府,違反當時的黨紀國法,暗中掩護甚至支持當地的民企發展,不僅幫助了當地經濟的發展,更為后來的民企大發展奠定了基礎,以至最終做大做強的民企,獲得了完整的合法地位,成為中國經濟的主角。這個“奇跡”的產生,是一些中國制度基因的成分催生出來的結果。
當我們觀察制度演化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在長時期制度演變中,有一些基本制度成份會不斷自我復制,因而重復地出現。我把這些不斷自我復制的成份稱為制度基因。之所以這些基本制度成分會不斷自我復制,往往是因為這些成分決定了制度主要當事人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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