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家都已知道,霾是由于工業排放、汽車尾氣、燃煤等人為因素造成的空氣污染。然而,據2016年12月13日《法制日報》和12月15日《新京報》的報道,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第二款,明確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對該《草案》第二款,部分環境法專家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人類活動排放大量污染物是造成霾的根本內因,霾的本質是污染,與自然災害有著根本區別;人類不排放致霾污染物,就不會有霾的現象出現;如果把“霾”作為氣象災害,就會排除人為污染的情形,造成任何人排污無需擔責或“依法脫責”。不過,也有些專家(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認為“霾”應作為氣象災害。
我個人更贊同這些環保法專家的意見。我還認為,《草案》第二款在客觀上也可能成為減緩政府壓力或推卸政府責任的條款,因為在防止空氣污染方面,政府承擔著監督和管理的首要職責。氣象災害是自然災害的主要類型,一旦把空氣污染的“霾”作為氣象災害即自然災害,不僅會使污染氣體排放者減免責任,而且作為監管者的政府也可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減免或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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