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對這一醞釀有時的新規的出臺,官方媒體并不諱言:“能上能下”,關鍵在于“能下”。規定的具體內容也確實著重“能下”一面:第八條當中,提出了10類“能下”的調整標準。對于調整程序,規定也做出了具體部署,可以說是對當前如火如荼開展的“三嚴三實”的運動精神的落實。
按理說,官員“能上能下”并不稀奇;如果只能上而不能下,才會令人錯愕。我們暫不論此規定是否符合現代政黨治理中關鍵的“黨政分離”的精神,如果它能夠有效解決當前中共官場的流弊,創造出官員優勝劣汰的良性機制,實現政績和民心的雙豐收,還是值得稱贊。但令人感到遺憾不安的是,僅從規定內容來看,中共為解決干部隊伍問題所開出的藥方,并未擺脫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當前吏治弊端的思維,并可能因執行層面的問題而適得其反。
分析規定中的重要條款,特別是涉及官員問責的第七條、10類“能下”調整標準的第八條、以及調整程序的第九條,我們不難看出整個規定背后的指導原則。它仍舊強調了中共長期堅持的黨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而相對淡化了“民主”成分。從權力運行的角度看,本規定的實施將使原本已經比較集中的權力再次大幅向中央集中。從不長的中共歷史的角度看,或許我們也可以將這種趨勢視為權力的“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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