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世界上“缺血”的國家之一。世界衛生組織把人口獻血率達到10‰作為滿足本國臨床用血的最低標準。據統計,去年內地人口獻血率僅為9.4‰,低于世衛組織的最低標準。因為臨床缺血,陜西寶雞和浙江浦江最近分別出臺了“獻血領證”和“父母獻血子女加分”的地方法規,引發了網絡對“義務獻血”的熱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地區的無償獻血活動,但地方政府出臺“獻血領證”和“父母獻血子女加分”的政策法規有違《 獻血法》所倡導的 “人道主義”、“無償”、“自愿” 原則。不管是臨床缺血,還是促進義務獻血都不應該成為地方法規違背《獻血法》的理由。
《獻血法》所規定的 “人道主義”、“無償”、“自愿” 的原則確立了“義務獻血”是公民的社會責任,是公共精神的一部分。義務獻血的動員工作應側重對人的精神啟發和道德鼓勵,而不是用行政權力來設置“交換標準”或使用“高壓政策”,否則會把一個人公民責任和公共精神變異為“利益”交換。這樣的“義務獻血”不但不能稱之為“自愿”行動,還會給義務獻血本身帶來道德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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