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中國四家最大的門戶網站——新浪、騰訊、搜狐、網易都在顯要位置刊載新聞標題,告知受眾“明星如明知假藥仍代言將被究刑責”。報道稱,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表態。針對政府部門意在打擊假劣藥的司法解釋,四家門戶的編輯向受眾播報了同樣的新聞重點,那就是“明星有責”。盡管,副院長的發言中似乎先講的是“媒體登假藥廣告將被究刑責”。
每當發生“虛假廣告”風波,我總認為,作為刊登平臺的媒體難逃其咎。而上述表現,愈發讓我覺得,一些媒體比那些明星更加不愿承擔責任,更加可恥。
“虛假廣告”這個詞的定義其實有些模糊,我理解為是指那些過分夸大、有意誤導的廣告行為。其實,所謂“廣告”,難免有些夸張或置換概念,以求行銷效果,問題是,有些廣告的表現手法“過界”太多,甚至“無中生有”,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近年以來,金錢力量所向披靡,中國媒體在刊登廣告時的底線越發后退。有意裝扮成新聞報道樣式的“軟文”自是常態,如今,類似報紙頭版頭條用新聞標題式樣刊登廣告版導讀的創新模式也已屢見不鮮,更不用說,“AD”“PROMOTION”這種英文詞大行其道,只是為了代替“廣告”這兩個人人皆識的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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