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華社記者的一篇報道《“甕安事件”再調查》,介紹了新華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新群體事件觀》一書。該書所謂的“新群體事件”如果可以定性,毋庸諱言,就是“府民沖突”。2008年,從貴州甕安事件到云南孟連事件,再到甘肅的隴南事件,無不是這個性質。
就府民沖突而言,報紙介紹該書的一個基本觀點是:“沒有不講道理的群眾,只有偏差的執政理念、方式和作風?!睂τ谶@個觀點,我贊成后半句,不贊成前半句。因為“沒有不講道理的群眾”,看似為民眾說話,但卻帶有民粹主義色彩。無論如何,當時的燒車砸房,都很難說是講道理的行為。人眾群集,即為廣場。廣場行為往往為情緒和非理性所主導,它還就不是一個容易講道理的場所。但,問題在于,廣場是如何形成的,情緒又是如何累積的。在沒有地方可以講道理的時候,人們往往就不講道理了。因此,不講道理是果,它前面有因。不回避果,是為了不放過因,這才是解決府民沖突需要追問的關鍵所在。
至于執政理念的偏差,從甕安到孟連,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觀念上的逆轉。比如,云南省政府當時就把孟連事件定義為人民內部矛盾,即為表征之一;畢竟我們有過把府民沖突當敵我沖突的前例。但,這樣定義,仍然有理念上的偏差。如果可以定義為人民內部矛盾,不也可以定義為敵我矛盾嗎?而且定義權是在權力手里,它為什么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這次這樣定義下次那樣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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