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關,互聯網反壟斷的政策和舉措頻出,預示了2021年不但是《反壟斷法》生效12年以來的變革之年,也是我國互聯網發展的關鍵之年。作為影響和塑造市場的國之重器,反壟斷法的實施不但攸關我國大型科技企業,更攸關我國數字經濟大勢。所謂重器不可輕動,只有回歸反壟斷法和平臺經濟的基本邏輯,平臺反壟斷才能謀定而后動。
平臺經濟的“壟斷”天性
平臺崛起是過去20年最重要的經濟事件之一。但究竟何為平臺?《電子商務法(草案)》第11曾經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 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很遺憾,這個定義在《電子商務法》的最終版中被刪除。在缺乏法律界定的背景下,我們不妨把平臺界定為連結、架橋、媒合雙方或多方的網絡生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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