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據化生存的今天,《數據安全法(草案)》自然為觀瞻所系。但只要是認真閱讀草案的讀者,都會被一個又一個問題困擾:草案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什么?一部以安全為名的法律為何大段加入數據發展和交易?為何最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數據”反而惜墨如金?第四章“政府數據開放”是否屬于亂入?要破解這些難解之謎,我們不妨學習一下偵探技法,回頭細看其間的馬跡蛛絲、草蛇灰線,以窺數據安全法的未來走向。
數據安全法的緣起:外部沖擊
2018年9月,《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69部法律草案之中。如果說對于后者,人們的反應是它進入正式立法流程為何如此之緩?那么對于前者,人們的反應卻是它為何如此之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由2003年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啟動研究以來,已經過去了15年。與之相比,《數據安全法》完全稱得上“橫空出世”。然則,《數據安全法》從何而來呢?要想回答這一問題,就必須從中國以外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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