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作家愛默生說:“‘年’會教給我們‘日’所不知道的東西”。如果說2018年因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生效而被稱為世界數據治理元年,那么2019年就是延續與反思之年。從美歐到中國,從立法到執法,全球數據治理格局呈現出“不變中的變化”與“變化中的不變”。在新的十年的門檻上,我們不妨回望一下2019年,觀察其間的大事件,思考背后的隱趨勢。
個人數據保護執法:一山更比一山高
2019年,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ICO)憑借著GDPR的利劍,對英國航空British Airways)和萬豪國際(Marriot)分別開出1.8339億英鎊和9920.0396萬英鎊的巨額罰單。而在大西洋的彼岸,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不讓歐洲專美于前,對Facebook開出了50億美元的罰單,可謂前無古人。回到中國,2019年伊始,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即聯合發布《關于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宣稱2019全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專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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