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班”成為中國媒體的熱搜詞,對此,社會各界議論紛紛。不過,透過這些議論,筆者感到有些東西被有意或無意地遺漏了。
顧名思義,加班是超越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法定時間之外的額外勞動。對此,中國現行《勞動法》已有多個限制性規定。例如,《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41條要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第43條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上述條款中的“協商”可以理解為征得勞動者同意,因此,自愿是加班的構成要件。用人單位在加班問題上應尊重勞動者的意愿,這既是安排加班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們觀察加班問題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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