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寒冷的冬日,回首2018年的全球數據安全大勢,一種“凜冬已至”的感覺油然而生。從年初Facebook 8700萬名用戶數據被不法用于政治目的,到年底萬豪酒店喜達屋系統中高達5億個人數據被竊,從年初旨在跨境調取數據的美國《海外數據使用權明確法》(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到年中以長臂管轄為特色的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數據的安全風險和政治挑戰層出不窮。恰恰在此背景下,中國在2018年納入立法計劃的《數據安全法》才有了別樣意義。在此《數據安全法》起草的重要關口,我們不妨借箸代籌,就其定位、宗旨、立場等核心議題略做構想。
“大數據安全法”還是“小數據安全法”?
《數據安全法》的體系定位是立法的前提性問題。從調整對象和立法目的觀察,《數據安全法》可以采取兩條不同的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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