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警方以“嫖娼”的名義拘留了微博名人“薛蠻子”。央視高調報道“大V嫖娼”,竟占《新聞聯播》3分鐘之久,夠得上“常委待遇”;《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則發微博建議,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證自己“屁股干凈”。這當然可以作為一種善意的提醒,但也可以被解讀出這樣一層意思:批評政府的人必須是自身沒有瑕疵的“道德圣人”,否則就別怪政府找你的麻煩。這種說法同時假設,只要公民違法,政府就可以理直氣壯執法抓人。其實不然。這種假設違背了行政法治的一條基本原理,那就是如果抓薛蠻子這種行為構成“濫用職權”,那么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的一種。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明確規定,法院可以撤銷“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一般的程序或實體等“客觀違法”不同,濫用職權是一種“主觀違法”行為。如果薛蠻子明明不是嫖娼,而警察以“嫖娼”為由拘之,顯然屬于客觀實體違法。但即便薛蠻子確實嫖妓了,警察拘留就一定合法嗎?未必。如果警察“心術不正”,抓薛蠻子嫖娼只是一個由頭,真正的目的是不讓他講話,或“殺一儆百”,震懾一下熱衷“傳謠”的大V們,那么行政行為就構成濫用職權。換言之,合法的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客觀合法,用合適的法條和程序處罰個人違法行為,而且還必須有合適的動機。要抓薛蠻子嫖娼,那就是為了抓他嫖娼,而不是為了別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則即構成濫用職權。
禁止濫用職權是法治國家的普遍原則,對于行政法治剛起步的國家尤其重要。早在19世紀,行政法母國法國的行政法院即要求政府行為必須遵守基本行政道德,不得想一套、說一套、做一套。在1924年的案例中,法國市政當局禁止海灘開設裸體浴場,但其真實目的卻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去使用市政府所開的浴室;在1934年的案例中,某市長頒布法令限制跳舞場所,但真實目的卻是為了讓人們去租用他自己開的旅店。以上行為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實際目的并不正當,因而都構成了濫用職權。同理,歐洲共同體也禁止“別有用心”的公權濫用。在1976年的案例中,共同體理事會希望提拔一位長期在共同體任職的內定人選,所規定的任職條件完全按此官員“量體裁衣”,結果被歐洲法院判決構成了濫用職權。雖然在成熟法治國家,濫用職權并不常見,但是在行政法治尚未落實的中國,這種行為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