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險為海外投資保駕護航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揚帆遠航,積極拓展廣闊的海外發展空間,海外投資所面臨的諸多風險也隨之突顯出來,成為“走出去”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利比亞戰爭、埃及局勢動蕩、泰國政治危機等局部沖突頻繁發生,給中國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雖然戰爭、政府征收之類的政治風險發生概率極低,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卻無法估量,嚴重影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一種保障企業海外投資利益,分擔風險的制度安排就顯得尤為重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支持的風險防范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承保機構依保險契約及本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負責補償相應額度的損失。保險機構補償損失后,可根據協議規定向東道國行使代位求償權(1)。其中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需要兩國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作為法律依據。該制度源于1948年美國實行“歐洲復興計劃”的投資保證方案,在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前提下,由政府設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對美國企業在這些國家的投資項目進行政治風險保險,主要包括禁止兌換貨幣險、禁止轉移投資所得險、政治暴力險、政府征用險等。后許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紛紛效仿,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極大的促進了國際資本流動和世界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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